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,为发扬数学学院的优良院风、学风,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学风建设,在学生中形成“认真上课、勤奋学习、刻苦钻研”的良好氛围,特制定本规定:
1 、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珍惜学习机会,按时上课,认真听讲,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,严禁无故旷课。
2 、 加强课堂管理与检查,选修课无辜旷课两次以上者,将不允许参加本科目的期末考试。
3、 严格学生在校期间的请假制度。因病、因事不能正常上课或离校者,应及时到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。具体规定如下:
(1) 因病、因事请假3天以内者,出具请假申请,填写标准“请假条”,由年级辅导员老师审批;
(2) 因病、因事请假4—7天者,出具请假申请,填写标准“请假条”,由主管领导审批;
(3) 因病、因事请假7天以上者,出具请假申请,由教务办老师及任课老师同意并签字后,填写标准“请假条”,由主管领导审批;
(4) 请假同学应按时返校并到学工办办理销假手续,如有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,应及时与辅导员老师取得联系,说明原因。
4、 对于擅自旷课及请假后逾期不返校的同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。
5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是数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吉林大学数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
2003年3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