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为保证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,结合本学院学生实际,制定此原则。
第二条:爱心基金发放原则上向经济上有困难,并未获得减免学费,本学年未获得国家奖、助学金的同学倾斜。
第三条:爱心基金发放原则:
(一)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(二)同学自愿申请,班级民主评议,辅导员综合评定的原则。
第四条:爱心基金发放额度:
(一)爱心基金分为两等:一等 600元 二等 400元 。
(二)大一到大三每班一等一名,二等两名;大四一等、二等各一名。
第五条: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,取消发放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六条:同等条件下,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。
(一)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;
(二)为校、院作出较大贡献者;
第七条: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数学学院学工办有最终解释权。
第八条:爱心基金采取公示制度
数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
2006年12月13日